遗弃罪与虐待罪的不同之处:
1、客体要件不同。遗弃罪侵犯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虐待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健康;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遗弃罪的客观方面是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拒绝赡养的行为;虐待罪的客观方面是经常或持续折磨,破坏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
3、主要部件不同。遗弃罪的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有法律支持义务并有能力履行义务的人;虐待罪的主体必须是一个家庭的成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其故意内容却各不相同;遗弃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具有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能力,拒绝扶养;虐待罪的故意是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身体摧残和精神折磨;
5、犯罪对象不同。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余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定金与订金的不同之处是什么
一、定金与订金的概念是什么?1、“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订金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或者视为对立约的保证,但这种保证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形成约束。若收受方违约,给付方的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返还。
二、定金与订金的区别1、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2、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4、《司法解释》第118条作出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定金与订金是不同的,同样道理,其他诸如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如果没约定定金性质的,也不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因此找律师网的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一定区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合理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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