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缓刑后交不起罚金与收监有没有关系
判缓刑后交不起罚金与收监一般没有没有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没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其他罪没有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没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我判缓刑了,可是我罚金交不起,会收监
判缓刑后交不起罚金不会被收监。判缓刑后只有没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其他罪没有没有判决;以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没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才会被撤销缓刑收监。
对于罚金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没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其他罪没有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没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三、检察院不给缓刑最后缓刑的有没有
检察院不给缓刑最后缓刑的不多。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是对刑罚的暂缓执行,其执行形式为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适用缓刑的条件:
1、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有没有无悔罪表现;
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没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检察院是量刑建议,具体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需要综合全案认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没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没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n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n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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