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受贿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共同受贿的构成要件是:
1、利用自己的主管、分管、处理等工作职务,职位范围内的权限;
2、利用自己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和其他人员与职务有关的权力,为受贿者谋取利益;
3、利用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影响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权限要求自己的人员岗位,为受贿者讲利益。
单位受贿罪共犯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1、单位受贿罪主犯主体资格的认定
主犯必须是国有单位。在本案中,甲单位系国有事业单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
按照法学理论"经过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整体的意志",在该案中,如果两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是一个自然人,则必须有两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共谋行为。
3、受贿的行为的认定
可以是单独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协会收受财物,甲单位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两单独都不构成受贿。联系起来看,分工正是复杂的共同犯罪的表现。甲利用行政职权,违反《保险法》、《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强行为企业指定投保的保险机构,为保险公司谋取利益,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手续费。甲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权力寻租的特点,严重侵害了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同时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的竞争秩序。而甲单位的行为不是单独实施的,是在丁协会的协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帐号、保管非法所得。甲单位和丁协会的行为应当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责任人A亦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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