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2、适用范围。3、合同的订立。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的内容
公约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规则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涉及合同的有效性和货物所有权移转的问题,因为在这些问题上,各国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分歧,不易实现统一。所以,除公约另有规定外,这些问题仍须按有关国家的国内法处理。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营业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确定公约的适用时,仅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标准,对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公约规定,除上述要求外,还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才适用该公约:
1、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按照后一种规定,公约也可能适用于营业地处于非缔约国的当事人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对货物一词没有下定义,但公约第2条和第3条把某些交易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其中包括:
1、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
2、拍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强制出售的财产。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交易。
5、船舶和飞机的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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