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企业所涉及之契约争端的管辖地区确立,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首先,对于商品房消费契约出现的纠纷,其管辖规则需尊重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所达成的约定;合同关系方可以以书面形式确定将争议提交至被告户籍所在地、合同义务履行之处、合同起草缔结地以及原告户籍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其矛盾问题具有实质关联性的任何省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其次,若双方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则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合同义务履行之处的省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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