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债权人均可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担保人。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由债权人组成的,用以表达债权人的意志,并对有关破产的重要事项进行决议和监督的机构。
债权人会议定义
债权人会议是反映企业的债权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公告或者通知组成的能够在破产程序中表达债权人意见,对有关破产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临时性组织。债权人会议将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文件,确认债权的性质与数额,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草案等。在企业破产程序进行中,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主席、清算组可以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
《企业破产法》第62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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