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为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农民工购买火车票,既解决了他们的实际困难,也不构成任何的社会危害性,即使是收了10元手续费,也完全可以视为一桩好人好事。明明是做了好事,却被铁路警方认定为犯罪活动,引发了网友们的一片叫冤之声。绝大多数人的观点是:这是情理与法理的冲突,但法律不外乎人情。
这固然是对这对夫妻一种道义上的声援,但却因为模糊了情理与法理的界限,反而容易落人口实。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法律不外乎人情,并不意味着人情可以超越刚性的法律之上。事实上,就事论事,这对夫妻的行为不需要从情理,只需从法理的角度就完全可以得到合乎正义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只要具备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的行为,并符合票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要求,就构成“倒卖车票情节严重”,将被处以刑事处罚。这是警方刑拘这对夫妻的法律依据。不妨逐条分析。其一,这对夫妻代购火车票具备“高价、变相加价”的条件吗?高价肯定不存在,变相加价也有违法律本意。因为这对夫妻所收10元手续费,乃是帮助农民工上网购票所收取的劳务费,属于一种增值服务,而非火车票票价本身的加价,性质上与黄牛党转手倒票的行为完全不同。并且这种以双方自愿为前提的民事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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