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办事部门: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新的经营场所在特区的在市工商局注册分局办理,新的经营场所在宝安区、龙岗区、龙岗大工业区的分别在宝安工商分局、龙岗工商分局、龙岗大工业区工商分局办理。
办事条件:
1、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
提交文件: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3、新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办事程序:
1、企业备齐文件材料后,由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凭有关代理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发给《登记受理通知书》;
2、领照人凭《登记受理通知书》及身份证到登记机关缴交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或者领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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