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人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时间:2023-04-10 18:22:38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既由于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而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对此,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当众辱骂他人,致其当即自杀的,可对辱骂者以侮辱罪论处。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一、寻衅滋事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区分

根据本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二次肇事案件如何来进行处理?

在处理二次肇事案件时,由于行为人对第二次肇事结果有故意和过失的不同心理,应分别考虑。

1、“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比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害怕巨额的赔偿费用,以至于匆忙逃跑,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再次违反交通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是过失犯罪,客观方面均是肇事行为,先后两次肇事侵犯的客体相同。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按照数罪理论和司法实践同种数罪不宜并罚,应在该罪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夺路逃跑,不顾他人安全撞轧他人致死的。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对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肇事行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则只对行为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跑,在逃逸过程中对撞轧多人致一人或数人死亡。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放任另一种肇事结果的发生,对于这种间接故意的二次肇事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之所以这样认定,最明显的一个理由就是行为人在客观方面是实施了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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