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遗产继承的,而实质上就是继承人认为自己应得遗产分配不合理。如果一方坚持不到场,建议通过法院诉讼,法院会先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进行判决。如果该被告到时仍不到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该继承权诉讼的判决效力和公证处的继承公证书效力等同。既然协商未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继承人可能遗漏遗产继承,导致遗产旁落他人
由于现代家庭的小型化,彼此有继承权的家人可能并不共同居住,而即使共同居住,也可能不完全了解彼此的财产状况,当被继承人去世后,若继承人并不能全部找到被继承人的遗产,则将使得部分甚至全部遗产旁落他人。所以,被继承人应于生前立下遗嘱,并详细列明自己的全部遗产,以防止继承人遗漏遗产继承。
提醒:既然有法定继承,为什么还要立遗嘱?上述分析建立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未全部缺位的前提下,这样的前提也是整个社会最为普遍的家庭结构形态,设若换一个前提,情况就会有所不同,但是无论如何,被继承人于生前立下遗嘱并妥善处理身后遗产继承事宜,都是关爱家人、防范纠纷的必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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