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上应当载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送达。2、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
(2)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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