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欠缴的税款等。
《民法典》第1089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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