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公民或法人等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进行听证,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涉及的听证行政处罚类型广泛,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对于重大数额罚款事项,利害关系人拥有听证请求权;
二、对重大数量的违法所得和贵重价值的非法财物,可依法实施没收并给予听证机会;
三、在特定情况下,依据相关法规,可以作出降低企业资质级别或者吊销许可执照的决定,并为当事人提供听证的权利;
四、对于严重违规经营行为,诸如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企业以及限制从业人员等情形,亦可安排听证环节;
五、其他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涉及到以上范围内的罚款、没收物资、吊销许可证书、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时,均应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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