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征收补偿协议。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拆迁前应当给予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民看到征地公告后,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补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还应当持土地使用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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