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会计报表有几种方法
时间:2023-05-08 10:40:52 1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这三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所有者理论,即会计主体及其最终所有者是一个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它注重终极所有权,即强调实际所有权,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有和有的。主体观的理论基础是主体理论。也就是说,会计主体及其最终所有者是独立的个体。它关注的是法人的财产权,而不是最终的财产权。它强调控制。认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也就是说,母公司依赖于控制权,有权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分配,而不仅仅是母公司实际拥有的部分资产。

母公司观没有独立的理论基础。它是主观与主观之间的折衷。(1)主观会计处理(1)主观会计处理(2)主观会计处理(2)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1)主观会计处理(2)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3)主观会计处理(4)主观会计处理(4)主观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因此,雇主提倡比例合并法。具体处理方法如下:1。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按照母公司的实际持股比例进行合并。2子公司净资产和合并商誉的增加(减少)值,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确认和摊销。三。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及未实现损益,按母公司持股比例冲减。4合并报表中无“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2)主体观点认为,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合并主体全体股东的需要,提供整个集团的信息。它提倡完全合并的方法,即: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全部合并。2子公司净资产的增加(减少)价值和合并商誉均予以确认和摊销。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及未实现损益均予以抵销。4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中列示(单独列示)。少数股东的损益计入合并利润表的合并净利润,并通过合并利润分配表反映为对少数股东的损益分配。(3)母公司的会计处理观点母公司的观点也认为合并报表的编制是为母公司的股东服务的。它采用完全组合法和比例组合法。治疗方法如下:1。合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2子公司净资产和合并商誉的增加(减少)值,按照母公司持股比例确认和摊销。三。本集团内部公司间交易及下游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全部冲减,上游交易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按母公司持股比例冲减。4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作为费用,即合并净收益的减少。第三,三种理论的评价虽然主观比例组合法比较谨慎,但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是强调实际所有权,违背了控制权的本质,忽视了财务杠杆的作用。其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所有资产的结果。这些资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然而,业主的观点人为地将会计要素分割为两部分,这与现实不符。主观观点的优点在于它符合控制的本质。此外,由于子公司净资产的上升(下降)值与商誉相结合,即采用公允价值对子公司净资产进行估值,克服了比例组合法的双重估值缺陷。然而,其一个明显的缺点是商誉的计算缺乏可验证性。控制权带来的财务杠杆使得母公司愿意支付高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购买成本,而少数股东没有控制权,也不愿意支付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价格获取股权。此外,它提出的编制财务报表的目的也受到质疑。由于中小股东不能从财务杠杆中获利,因此从主体角度编制的合并报表对其意义不大。

母公司观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因此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然而,母公司观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一是缺乏独立的理论基础。二是不能克服比例组合法的双重估值问题。第三,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使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不明确,破坏了财务报表的格式。第四,主体观将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通过母公司观与主体观的比较,笔者认为主体观更为合理,将成为未来并购方式的发展趋势。

(1)主体观完全符合“控制”的本质,集团的存在是因为控股关系。也正是由于控制权的存在,使得母公司能够使用的资产远远大于其实际拥有的资产,能够利用这些资产为股东服务。确认是否纳入合并范围的标准为“控制”。由于在确定合并范围时贯彻了“控制”的理念,因此在选择具体的合并方式时也应贯彻这一理念。两者应该是一致的。在某些处理中,母公司的观点并不完全遵循控制,如子公司净资产增加(减少)值和商誉的确认仍按母公司持股比例合并,而主体的观点完全遵循控制。目前,合并报表的服务对象不仅是母公司的股东,还包括债权人、政府和其他相关利益集团,以了解整个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外,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股权可能会越来越分散,少数股东持股的总和可能超过母公司持有的股份数额。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比较分散,国有经济持股比例不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母公司仍具有控制作用,但持股比例可能低于50%,因此仅为母公司股东编制财务报表的目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首先,根据会计要素的定义,负债是指过去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少数股东权益不是一种义务,也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不应确认为负债。同样,少数股东损益也不符合费用的定义。它只是合并净损益的分配,不应作为合并净损益的扣除。母公司观回避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将其置于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使其性质不明确。从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费用的角度出发,也认为少数股东权益更接近负债,不符合要素定义。其次,从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来看,少数股东对子公司的权利仍然局限于少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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