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枪杀了抢劫犯,造成了正在进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抢劫犯死亡的,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但是如果是使用枪支导致抢劫犯死亡的,就有可能还会涉嫌到其他的犯罪,比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等与枪支弹药有关的一些罪行。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一些不法分子,使用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行为。
大学生持枪杀人抢劫
一大学生劫财枪杀六旬翁
海安“1.16”持枪抢劫杀人案昨日告颇。24日,南通警方赴江西工作组已将嫌疑人王某魏某成功成功抓获。令人叹息的是,制造这起我省今年第一起涉枪南通近年来社会影响最广的恶性大案的嫌疑人王某竟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今年1月16日下午4时左右,家住海安县大公镇王院村14组的葛某头部中弹死亡。屋内有大面积翻动,摄象机,照相机,手机香烟等物品被抢。
南通海安两级公安机关迅速抽调150余名精干警力组成“1.16”大案指挥部,干警们先后奔走全国12省市开展布控。3月22日专案组获取重要线索,立刻派出工作小组赶赴江西某理工大学,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工作组刑警以用人单位招聘大学生魏掩护,对大学4年级学生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了秘密抓铺。经突审,王交代其伙同网友“小魏”通过非法渠道购得枪支,子弹后,于1月15号窜至海安大公实施杀人抢劫得犯罪事实。3月24日下午3时,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魏某(江西抚州人)在江西进贤一网吧内被抓获。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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