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申请机动车临时牌照条件: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申请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未销售的和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办理程序:
1、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2、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当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许可期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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