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如果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或第四项规定情形,则需要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如果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则需要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五)如果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则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素 材 : 如 何 办 理 汽 车 临 时 牌 照 ?
汽车临时牌照是指在汽车行驶过程中,为了临时性需要而悬挂的号牌。办理汽车临时牌照需要申领者持有单位介绍信、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除介绍信存档外,其余退还给申领者),并到车管所办理。在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经管理人员审查和对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临时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临时号牌有效期为一个月。汽车通过审核后,审核单位会来办理。从2010年起,汽车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已经改为半个月或15天。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办理汽车临时牌照需要申领者持有单位介绍信、车辆来历证明、合格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并到车管所办理。在办理时,应讲明车辆行驶起止地点和使用临时号牌的时间。经管理人员审查和对车辆进行检查合格后,发给临时号牌,并签署有效期和起止地点。临时号牌有效期为一个月。从2010年起,汽车临时牌照的有效期已经改为半个月或15天。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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