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性质约定不明的风险
。承揽合同以按照定作人的标准和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也就是说,承揽人提供的劳务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要求。这一特征将承揽合同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或单纯提供商品的买卖合同区别开来。如果合同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性质不明确的,将给交易带来风险。(一)约定模糊,容易导致与委托合同混淆。加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产生的特定工作成果,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对该特定化的工作成果进行明确,否则容易混淆合同的性质。如果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于责任承担主体的约定模糊不清,将可能造成双方的法律关系名为承揽,实为委托,导致双方权责差异十分大,从而影响双方合作交易的风险。(二)标的物约定不明,导致与买卖合同混淆的风险。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总是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可能已经被生产出来,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很强的替代性。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在订立合同时是不存在的。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比如有着特定的尺寸和功能),在合同订立后,由承揽人依照约定通过其设备、技术和劳力创造出来的。而且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三)原材料的供应及损耗处理不明的风险。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原材料问题是常见的风险。原材料常常由定作人提供,如果企业作为定作人,那么就要在合同中对原材料的交付数量、交付方式、签收方式、交付时间与地点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果企业作为承揽人时,就要对原材料进行适当检验,尤其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检验期限、检验标准、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方法等,为己方责任划清界限。原材料问题,在合同中要重点关注两点:应对原材料的合理消耗约定明确的比例。一般由定作人指定比例,承揽人通过试做以验证可操作性,以避免双方因加工后期的材料损耗问题发生纠纷。应当明确加工剩余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属及处理方式。如果未约定的,剩余原材料仍归材料提供人所有,而加工废料则由承揽自行处置。(四)验收方式及质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的风险。验收条款将直接影响到加工承揽合同成果交付的条件,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加工成果的验收方式,以及质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的风险。合同中要对验收方法、方式及时间节点都做出明确约定,尤其是明确质量异议的处理方法和期限。(五)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风险。虽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但定作人真的可以随意解。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无须征得承揽人的同意。《民法典》新增:承揽合同中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的另一个变化是: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将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要求明确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民法典》把条件限制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里的“完成工作”应当理解为“交付工作成果”,在实践中的情形一般复杂而不容易判断,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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