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对超过保修期的工程质量进行索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超过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院倾向于认为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不承担维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为保证工程质量,《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配合承包人进行原材料、设备等的施工,发包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定义务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还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雇主的责任情况包括:
1。提供的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项目在设计、施工前,应当履行勘察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践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存在质量缺陷,无论施工技术多么好,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缺陷包括未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未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
2。提供或者指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附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材料、附件和设备是施工活动中最基本的要素,其不合格是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附件和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采购和提供;承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商承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移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的行为。总包、分包商对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根据自身的优势直接承包有利可图的专业项目。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分包商的过错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不正确选择说明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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