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滥用是否应该赔偿精神损失?
时间:2023-07-01 11:32:37 3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滥用职权会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行政机关的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如需赔偿精神损失的,建议连同物质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滥用职权举例

案例:滥用职权村官获刑。门头沟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有人骗取36万元拆迁费;滥用职权,开具假证明,导致有人获取拆迁款129万,法院判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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