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和义务总是相对的,即有义务就有权利,在纳税中也是如此。对于纳税人来讲,其拥有的权利有: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的权利;
(2)有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纳税款的权利;
(3)在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时,依法享有申请分期、延期缴纳税款或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
(4)对税务机关不正确的决定有申诉权;
(5)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监督、检察机关检举、揭发的权利。
一、纳税人无权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正确吗?
纳税人无权了解监督税款的使用情况不正确。纳税人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监督权,对于政府某项财政使用情况,可以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税监督权,也称税收征收监督权,即纳税人对税收征管行为的监督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行政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法律以及税务行政执法等情况,进行总体评价与监督的权利。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具体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和“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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