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地农民被安置后户藉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那些尚未完成从农村户口向城镇户口转变的失地农民仍然保留着他们的农业户口属性。而我们所提及的城镇户口,其严格定义则是特指在城市及其附属的配备了公安派出所进行注册登记的户口类型。它被称之为城镇户籍,这个名词在过去计划经济时期以及中国实施二元户籍制度期间具有特殊意义。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诸如粮油肉等生活用品的配给待遇,同时还包括被纳入招工范围的权利,从而使这类居民被称为城镇定量户口的居民,有的时候他们(尤其是对成年人)亦被简称为“市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政策
关于失地农民补偿方式的最新政策规定如下:若政府需要进行国有化或者征集乡镇土地,那么也必须向相关的有集体土地权利的村民们支付一些相应的补偿费用,这其中就包含有三个关键的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青苗补偿费。而关于安置费和青苗补偿费,都是直接发到每一位公民手里的。若政府需要征战国有的耕地,那么需要向受影响的农民支付的补偿费用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此外,对于需要征收耕地的情况来说,其土地补偿费是以被征收耕地在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为基准,并按照这个基准来支付给农民六到十倍的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失去土地的农民在经过妥善安置之后,其户籍性质究竟属于城市居民抑或是农村居民呢?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并未实现从农村向城市的转变,他们的农业户口仍然得以保留。通常情况下,城镇户口是指在城市及其附属区域内进行注册登记的户口类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城镇户籍。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以及二元户籍制度时期,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可以享受到国家所提供的生活用品配给以及招工等方面的权益,因此被人们尊称为城镇定量户口居民,有时候也会简称为“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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