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罚金刑满会释放。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属于财产刑,既可以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使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执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问题。
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执行。一般来说,如果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期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及时间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一、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形下可以依法释放
其实,法律原文早已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第一种情况就是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第二种,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第三一种,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一种,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第五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六一种,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释放。
二、依法释放需要发给证明书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押人犯符合释放条件的,看守所收到通知后,要释放当事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三十九条对于被依法释放的人,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发给释放证明书。
第四十条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全文71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