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款选择起诉还是申请执行
如果涉及的借款数额颇为庞大,同时所提供的证据有力过硬,且债务方并无任何异议或试图逃避还款责任的迹象,那么以申请支付令为替代方案可能被视为更为迅捷与划算的选择。
支付令,作为一种简易的诉讼程序,使债权人无需经过冗长复杂的起诉环节,仅需直接上告至法院,并由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扬言督促其立即偿还相关债务。
一旦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质疑或者反驳,支付令便会自动生效,从而债权人可获得尾随而至的强制执行权。
采用此类方式能够大大规避起诉、开庭以及其他诸多繁杂流程,不仅节约出宝贵的时间,同时也大幅度削减了所需支付的金钱开支,显得极为经济便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过程中还能增加欠款本金吗
原告并非在所有场合均有资格擅自提高其诉讼请求之标的金额,例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原告深信自身能够在诉讼中取得胜利,可能会毫不犹豫地临时提出大幅提升的诉讼请求金额。
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明确提出合理的诉讼标的额,那么这种做法将无法得到法庭的批准。
对于诉讼标的额的设定,原告应当在最初阶段便应审慎决定,而非轻易作出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目的。\n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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