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别收费区域和收费时段划分
为合理利用停车资源、引导绿色出行、缓解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根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天津将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实行计时停车为主、计次停车为辅的收费方式,对不同区域进行差别收费。停车收费区域分为一类区域、二类区域和三类区域,适时调整差别化收费区域范围。
一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21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21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
二、三类区域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日间8时至18时为计时收费时段,夜间18时至次日8时为计次收费时段。
二、机动车停车收费“7项”标准
(一)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各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计时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半小时
(二)夜间计次收费标准。各类区域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夜间计次停车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次
(三)包月停车收费标准。包月停车收费分为夜间包月和昼夜包月两种形式。夜间包月是指夜间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区域实行限行日停车。昼夜包月是指按自然月份的昼夜停车。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月
(四)大型社会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为提高交通疏导效率,在活动举办地一定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临时计次收费的办法。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次
(五)中心城区旅游景点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所在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中心城区以外旅游景点最高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每半小时1元,大型车每半小时2元,当日停放超过8小时的按照8小时计收。
(六)医院、车站、机场的机动车停放仍按现行计时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计费单位:元/半小时
(七)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以及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建筑物停车场(政府全额或者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向社会开放的单位专用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可参照所在收费区域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执行。
《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