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经济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吞并股权是其中较为典型的情形。一般情况下,被侵害的股东往往选择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程序回复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协商解决所存在的妥协性、民事诉讼所存在的拖延性以及二者所共有的制裁效力的软弱性,使得一些被侵害股东为一劳永逸解决问题,而借助于刑事控告,在快速回复自己权益的同时,使对方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而股东之间非法侵占股权的行为,尤其是在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的情况下,职务侵占罪往往成为首选的罪名,实践中被害股东也多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刑事控告。
一、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此可知,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这也是职务侵占罪成立所必备的构成要件要素之一。
而公司其他股东的股权,与“本单位财物”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务侵占罪在刑法分则体系安排中属于财产犯罪,按照传统刑法观点,该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由于股东的股权系归股东所有,单位对股东的股权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非法侵占股东的股权,不属于侵犯单位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自然也就不属于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行为。即使按照晚近刑法观点,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是单位对财产的占有,按照该种观点,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不要求是本单位享有所有权的财物,而只要求本单位占有(实际控制)的财物即可,由此扩大了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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