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关键字】外观设计赔偿损失相似性侵犯专利权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云朗橱柜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伟军
2007年7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韩伟军“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0630040549.X。
2008年5月30日,韩伟军申请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实施如下物证保全行为:韩伟军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前往云朗公司处购买了包括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绽放”在内的十款玻璃,云朗公司出具的相应出货单、收据附于公证书内。云朗公司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当场对玻璃纵向一分为二划开、装车。购买结束后,韩伟军代理人将所购的十款玻璃运至巨丰玻璃店内,由店内人员将其中九款玻璃再进行了分割。裁切前后的玻璃所摄36张照片附于公证书后。裁切后的玻璃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分别编组捆扎后由公证处加贴封条,玻璃实物交由韩伟军保管。
2008年7月29日,韩伟军申请上海市奉贤公证处实施如下证据保全行为,韩伟军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登陆互联网进入www.chinawellong.com页面,分别依次点击“云朗玻璃”、“产品介绍”、“衣柜门系列”,进入页面,打印后保存页面,再点击“绽放”图案进入“云朗玻璃/产品介绍/衣柜门系列/绽放”页面,打印并保存页面。
韩伟军为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
韩伟军以云朗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云朗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并要求云朗公司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韩伟军外观设计专利图案均以花朵图案为设计要素,两者花朵形状基本一致,花朵布局均为左下角三朵花层叠排列,右上角为一朵花。两者之间存在区别为花瓣数目、花朵大小不完全一致,被控侵权产品左下角三朵花呈斜线排列,且花瓣后有细线勾勒的叠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云朗公司应立即停止对韩伟军享有的“装饰玻璃(温馨三色花)”(专利号:ZL200630040549.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二、云朗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韩伟军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三、驳回韩伟军的其余诉讼请求。
云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法理分析】
本案属于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庭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云朗公司生产、销售的装饰玻璃“绽放”是否构成对韩伟军的专利侵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该案件需要从外观设计的概念和专利权人的权利入手来分析云朗公司的行为性质和赔偿责任,故需要梳理如下线索:
前提认定:即外观设计的含义及专利权人的相关权利的认定。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仅涉及产品表面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而不涉及设计技术和制造技术。因为外观设计而授予的专利权为外观设计专利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如下权利:首先是独占权,亦即专利权人有权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旦被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其次是转让权,亦即专利权人有权将自己的专利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最后是许可权,亦即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等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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