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连公积金贷款怎么申请
1、申请,借款人提交相关贷款资料;
2、初审,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时受理;
4、复审,审批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
5、决定,作出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与借款人签到借贷合同。
二、大连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港澳台同胞、享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华侨及外国人。
2、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180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销户等非正常状态或连续欠缴超过65天(含)的,不予贷款。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借款人家庭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夫妻双方名下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和贴息贷款)。
6、本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在本市区域内购买二手自住普通住房,并以该购买房屋作为抵押物。该房屋为家庭购买的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7、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8、具有购买二手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9、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经办事处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用于抵押的房屋,应权属明晰,且不影响办事处实现抵押权。
10、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大连公积金贷款办理材料
1、契税完税发票;
2、身份证;
3、婚姻状况材料;
4、户口簿;
5、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合同;
6、公积金联名卡;
7、不动产权证书。
四、大连公积金贷款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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