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
时间:2023-07-03 16:41:23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

(1)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迁范围或者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屋、土地使用权;(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政府代管的房地产;(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违章建筑等)。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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