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传销的买卖合同如何认定
涉及传销的买卖合同之效力判断过程颇为繁复,鉴于传销活动自身所具备的非法性质。
在对涉嫌参与传销的买卖合同有效性进行审慎评估的过程中,需全面权衡众多相互关联的要素。
首要任务即为准确理解传销的准确定义。
所谓传销,即是组织策划者通过招募成员(即下线)的方式,或推动下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入会前提等手段,从而在无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取财富。
其实质乃是典型的庞氏骗局,即用后来加盟者的资金支付先前成员的收益。
由于传销活动常常伴随着欺诈、胁迫以及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因此,与传销活动有关的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丧失法定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网络传销案中违法所得全部在网络中如何处理
必须坚决遵照执行的是,将传销中所筹集的资金全数积极退回给遭受损失的参与者。
对那些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地将其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获取报酬或者优惠回报的依据,引诱、威胁其他成员持续发展更多参与者,以此欺骗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应给予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进行适当罚款;若这种违法行为恶性程度升高,则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采取罚金措施予以惩戒,具体的刑罚裁定需结合具体案情来做出准确判断。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72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