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离职后还可以享受福利。劳动者申请离职,尚未离职期间,依然是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公司员工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离职后能享受哪些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属于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的除外。
离职后福利计划,是指企业与职工就离职后福利达成的协议,或者企业为向职工提供离职后福利制定的规章或办法等。
离职后福利计划按其特征可以分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1、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2、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职工福利计划。
(1)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的法定义务是以企业同意向基金的缴存额为限,从而精算风险等实质上要由职工来承担。
(2)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的义务是为现在及以前的职工提供约定的福利,并且精算风险等与投资的实际结果比预期差,则企业的义务可能会增加。
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1、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2、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3、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1项和第2、应计入当期损益第3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如转入留存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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