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托管理中,受托人以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为基本职责,受托人义务主要有下列八项:
(1)诚实信用、谨慎和有效管理义务
(2)忠实义务
(3)分别管理义务
(4)亲自管理义务
(5)保存记录义务
(6)定期报告义务
(7)依法保密的义务
(8)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一、基于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吗
基于无因管理的占有是有权占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三条规定,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二、如何办理抵押性的债权信托?
1、业务关系的建立
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订《债权信托协议》,从而与受托人建立财产信托关系。
2、运作方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3、费用收取
债权信托的收费分债权保全和资金回收两个阶段。债权保全阶段受托人的管理费按照信托资产价值,以一定的百分比计提,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在信托期满后一次性从信托资产的专项帐户内扣除或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保全金额的确认方式为:以经资产评估的抵偿债权的财产或股权价值作为保全金额。资产回收阶段根据抵债资产的类别,分别参照动产、不动产、股权投资信托等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
三、无因管理受损能要求被管理人适当补偿吗
无因管理受损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补偿。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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