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文末下载);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授权委托书;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
(二)地址、坐落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关于房屋地址、坐落变更的证明。
(三)不动产用途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提交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四)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变更的材料:
(1)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改、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证明材料(仅拆除房屋,未对房屋进行翻改扩建的,免提交);
(3)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5.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
(五)夫妻之间不动产归属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六)共有性质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七)土地使用权期限发生变化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八)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不动产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和测绘成果。
(九)其他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发生变更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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