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为避免或者减轻其未来可能承担的合同责任而与投保人进行约定的条款。针对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其所包含的免责条款内容也会有所差异。在撰写保险免责条款时,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该条款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愿达成的共识;
其次,该条款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
再次,该条款必须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要求;
最后,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必须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及其亲属朋友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声誉、荣誉及财产等不受侵害,同时也要确保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此外,免责条款还应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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