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设立动产质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生效。动产质押的设立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设立质押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有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物成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约定设定最高出质额。债务到期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质物归债权人所有。
质押物一般是各种动产,但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专户、印钞、保证金等形式指定其货币后,作为债权的担保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质押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交出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质押合同中,质押财产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的质押财产与实际转让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质物有隐匿瑕疵,致使质权人其他财产受到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知道质权有瑕疵而接受质权的除外。
质押的效力延伸至整个质押。主债权未清偿的,质权人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行使质权。质权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质权人可以对分割或者转让的质权行使质权。
全文55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