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明确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双方协商分割。一般情况下,房产归登记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前房产和婚后房产的分割方式相同吗
2001年9月,刘*浩与苏*曼在大学校园里结识相恋。毕业后,苏*曼于2007年以个人名义首付2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鉴于两人6年稳定的感情基础,刘*浩的父母又出资25万元,让房子最终全款结算,并署上了苏*曼的名字。
2008年7月,步入婚姻殿堂。勤俭持家的小两口一年后又在甘井子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不过50万元的首付款由刘*浩的父母出资,其余的定金、税费、交易费等由小两口共同支付。
然而,由于工作关系,苏*曼与刘*浩因为工作关系产生矛盾。两人开始分居,直至诉至法院请求离婚。那么,他们的两套房产该怎么判定呢
婚前购买的房产按照《民法典》规定,署谁的名字就归谁所有。本案中,刘*浩主张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其父母出资更多,房屋应归其所有,但由于购买时房屋署名为苏*曼,所以该套房屋只能属苏*曼所有,刘*浩父母所付房款应作为苏*曼借款,归还本金和利息。
婚后购买的房产,即使一方老人负担首付,如果不是特别说明是赠予自己的子女,仍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方作为债权人,夫妻双方要偿还本金加利息,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双方均分。但本案中,刘*浩主张该套房屋属其个人所有,苏*曼也同意,刘*浩仅需给付双方共同交付的定金、税费、交易费和共同还贷的一半费用即可。
所以最后法院做出的判定,2007年购买的住房为苏*曼所有,但应返还刘*浩25万元房款和利息。2009年购买的住房为刘*浩所有,同时应返还苏*曼定金、税费、交易费等一半费用。对于刘*浩以苏*曼存有过错要求多分财产的主张,因其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
(本文均为化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全文9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