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具有长期有效性,但涉及公证纠纷向法院起诉是有时效的。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公证书不会在一定期限后失效,因此其本身不具有时效性。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后,即可长期有效。但涉及公证纠纷,向法院起诉是有时效的,即公民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公证书时效性有哪些限制?
公证书时效性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进行审查,制作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的活动。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书的时效性有以下限制:
1. 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2. 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公证书的效力适用于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
4. 公证书不能用于办理涉及人身关系的公证事项。
因此,公证书的时效性是有限制的,不能滥用。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永久有效,有一定的时效性限制。在办理公证事项时,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确保公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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