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起诉状
原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周小两次,具体方式为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由原告至学校将周小接回原告住处,周一上午自行送周小返校。寒暑假由原被告轮流抚养。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行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当初商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
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周小时,均被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造成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周小的父女亲情。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法院
具状人:周
年月日
中止探视权起诉状如何写
中止探视权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双方的基本信息;
中止探视权的诉讼请求;
中止探视权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中止探视权的。
诉讼请求可以表述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暂停对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事实和理由需要具体表述被告是否因探视子女而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探望权利的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时,才能中止探视权。
全文6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