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被害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9:21:58 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被害人为当事人,赋予被害人一系列诉讼权利。这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和单位被害人。也就是说,在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中,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应当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像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成为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刑事诉讼的进展,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受到侵害,其权益处于待审状态。一般来说,单位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不仅具有经济利益,还具有名誉、名誉、机会甚至生存能力等权益。与自然人一样,受害单位也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即起诉犯罪并使犯罪人受到法律惩罚,而不仅仅是要求赔偿。这些愿望和要求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和维持,取决于被告人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诉讼的进行客观上使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处于未决判决状态,其实体权益也将直接受到刑事诉讼结果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单位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充分有效地参与诉讼,才能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性、合法性做出积极评价。单位被害人有进行刑事诉讼的权利和能力,可以行使当事人的权利,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作为法人,单位虽然不像自然人,但可以直接亲自进行行为,可以通过自己的代理人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诉讼行为。与民事原告一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其代理人进行起诉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因此,单位被害人不仅有在实体中为自身利益而战的愿望和要求,而且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和实际参与诉讼过程的能力,以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单位被害人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与自然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基本相同。但是,由单位本身的性质决定,单位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方式不同于自然人。单位被害人应当通过法定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与单位犯罪嫌疑人和单位被告不同,单位被害人是单身,被害人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代表被害人单位参加刑事诉讼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仅不会给诉讼带来混乱和混乱,而且有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具有被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身份。他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证人(如果他是证人,他就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但他的陈述一般应属于被害人的陈述。他有权行使受害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其行为应由单位承担

3。与自然人一样,单位作为被害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提起自诉,成为自诉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自诉案件:一是被告知后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这三种情况下,该单位可能成为受害者。在这三种情况下,如果只允许被害人自然人,但不允许被害人单位以自诉人身份提起自诉和参与诉讼活动,则该单位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将得不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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