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证作废代表离婚吗
并非如此。
如果在领取结婚证书之后,民政部门以失效公章(即被回收)的形式对其进行了处理,那么我们可以看到有两种可能性存在:第一种情形是,您二位之间的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不曾具备合法性,因此并不需要去到相关机构领取离婚证明书;而第二种可能则是,您二人的婚姻登记手续是合法且有效的,由于双方达成了协议离婚的共识,原先的结婚证书已经由民政部门收回并加盖了失效印章,随后为您们办理了离婚证明书。
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时,当事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提出申请,以便进行补发”。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未领结婚证如何离婚
针对尚未取得结婚证书,但已以夫妻身份共度生活的伴侣,若欲提出离婚请求,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判定。
首先,倘若该段婚姻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前,且男女双方均满足法定结婚条件,即可以确立事实婚姻,此种情形下,该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需要按照正规的离婚程序进行处理;
倘若该段婚姻发生于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后,但双方并未取得结婚证书,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将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只能被视为同居关系。
由于这种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无需遵循法律规定的离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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