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书乃是刑事案件中的受害者一方所出具之文书,用以表达其对于犯罪嫌犯或被告所实施的行为给予声援与宽恕的态度。
然而,谅解书本身并不能必然地保证对方将不会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职责的追究事宜是由法律与司法机构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做更为全面的判断而作出决定的。
即便已有谅解书的存在,若犯罪行为罪行重大、社会危害性强烈,司法机构仍可依法照常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谅解书在审判过程中往往发挥着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即在量刑条款的制定与执行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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