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出卖人的义务是:
(一)按照约定的要求交付房屋;
(二)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三)提供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物业管理方案、商品房房屋交接书;
(四)及时以约定的方式通知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购房者如何规避预售合同违约情况发生
1、重点条款明确约定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及交付房屋不符合约定(包括面积误差、层高缩水、质量问题、建材装修材料不环保、虚假承诺、配套不符等)的违约责任;
如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为格式文本,能自行商议、修改的条款较少,可通过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
2、留存证据、及时维权
注意保存合同、各类交款票据、开发商提供的房产宣传广告等。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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