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的特点:
1、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面提前制定的;
2、格式合同的订立只需要向对方出示合同文本,要求对方签字;
3、格式合同属于定型化,对方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制定格式合同的条款一方往往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是非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5、格式合同是在特定时期内向公众订立的。
什么是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1、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2、非格式合同是指格式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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