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竞业禁止和综合保护。但据我们在工作中接触到的一些企事业单位介绍,在人们看来,在知识产权方面,我们只关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法律概念,往往忽略了商业秘密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可以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价值可能远远大于专利和商标保护的价值。举一个我们都知道的典型例子。举世闻名的饮料美国可口可乐(Coca-Cola)一个多世纪以来,严格对其技术配方保密,保持着在世界上的独家垄断地位。当然,我不是说专利和商标的保护不重要,而是说企业应该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甚至是综合的保护方法。那么这种偏差的原因是什么呢?原因是我国的法律过于简单。只有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对商业秘密作了规定。此外,法律层面也没有新的规定。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些部门规章与商业秘密有关,如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简单性,使得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不清,造成了种种问题,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商业秘密的范围是什么;第二,选择商业秘密保护手段的重要作用在哪里;第三,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
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我们需要理解商业秘密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具有三个特征:秘密性,价值与保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商业秘密的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技术;生产方法;管理决策;客户名单;来源信息;产销战略;投标底价和投标文件内容。这些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就有可能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因此,可以说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于企业生产、供应、销售的方方面面。与此同时,商业秘密在企业中不断涌现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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