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怎么办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变更,会被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不得作任何更改,这是一项基本的原则。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与要约内容的一致性原则
1.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性原则,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合意达成形成合同的关键。
2.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等进行变更,视为对原要约的不同意,而形成一个新的要约。
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反要约”,在此种情况中,意味着受要约人不同意要约人的要约,合同暂未成立。
三、承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
承诺实质性变更的情形: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中的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就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此时,原要约作废,构成了新要约。
上述几种情形的变更视为对合同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1.一般而言,上述条款构成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该些内容的更改,会对要约人发出要约的根本目的产生重大影响;
3.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对要约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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