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以下为具体说明:
1、哪些人不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按我国法律中的民事诉讼法实施意见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相关规定限制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存在损害被代理人相关利益的可能性的人,当然还有被法院认定为不适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以上这些人都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举例子来说,所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未成年人,被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一定意义上来说,诉讼代理人就是设法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人,哪些有潜在可能性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肯定也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还有就是被法院认为不适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一条是没有一个定性概念的,具体还得有司法部门在相关法律活动中视情况而定。
2、哪些人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相关法律中也有规定能够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说明,在我国能够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主要人员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是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和经法院许可的人员;首先说律师,众所周知,律师就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执业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所以律师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和诉讼经验是相当丰富的,一定程度能够最大化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数据显示目前诉讼代理人的主力军就是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这个概念很好理解,简单地说就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这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是当事人单位推荐的这一类人主要是有我国现行的代理制度催生的,相关的社会团体能够更好的反映团体的意愿,例如妇联、工会等,妇联就可以推荐其相关工作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还有一类是经法院许可的人员,当事人可以委托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合法公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只要经过法院的许可就可以,这类人是相关司法部门视情况而决定的,因此经法院许可的人员这个概念是个弹性规定。
在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很多人对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并不是特别清楚,认为所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必须是律师,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只不过说因为律师是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可能相对来说是比较专业的,但是委托普通的公民代理也是可以的。
一、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法没有明文规定指定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但是,为了适应保护无诉讼行为人进行诉讼的特殊需要,维护其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保障对方当事人能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定代理人也不应排除在诉讼代理人之外。在一般情况下,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在他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权既不是基于亲属或者监护关系而发生,也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发生。而是在特定情况下,由受诉人民法院特别指定的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法定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托代理人的范围比较广泛,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而且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但不得超过二人,如一方当事人有二人,每一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也不得超过二人。这主要是本着既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又便于诉讼进行的原则,对委托代理人在数量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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