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利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大规模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以及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违规作业的情况,或在捕捞过程中采用了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手段,且所采取的渔具网眼尺寸过小,以至于渔获物中的幼鱼数量超出规定比例者,应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包括没收所有渔获物及非法所得,并对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将强制性地没收其捕鱼工具,同时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而对于那些情节极为恶劣的案例,有可能被判令没收整艘渔船。
如构成犯罪事实,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式进行捕捞,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手段,且所采取的渔具网眼尺寸过小,以至于渔获物中的幼鱼数量超出规定比例者,应依法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包括没收所有渔获物及非法所得,并对其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罚款;
若情节严重,将强制性地没收其捕鱼工具,同时吊销其捕捞许可证;
而对于那些情节极为恶劣的案例,有可能被判令没收整艘渔船。
如构成犯罪事实,则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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