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无法同时约束合同双方,因此这两种法律手段不能同时适用。
这种情况在法学领域称之为“选择性条款”,意味着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法律救济手段。
在此基础上,当争议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同时主张违约金并要求对定金进行没收或双倍返还时,法院通常不会对此类请求予以支持。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如被告在庭审阶段自愿按照原告的请求去承受违约所带来的责任,这类行动实际上属于被告自我授权的行为,故而亦应得到法院的容许。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