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提交起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
2.庭前准备,被告收到民事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法院收到答辩意见后会送达给原告;
3.开庭审理;
4.裁判,案件经过审理后,审判人员会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结果。
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下列几层含义: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的结果。实行这一原则特别强调了机动车驾驶员的谨慎驾驶义务,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尊重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可以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
第二,在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如果符合法定的条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减轻。这个法定条件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缺一不可,仅具备一个方面时仍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的两个方面,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只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或“不负”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这一规定也意味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也要承担部分损害后果,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就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三,在特定情况下,机动车一方完全免除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完全免责,一切后果均由造成该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